購屋簽約前 有5天審閱期
預售屋或新成屋均適用違反規定可主張無效
2010年12月25日蘋果日報
【吳苡辰╱台北報導】「這間房子很多人在看喔!先付定金可以幫你保留」,許多消費者常因銷售人員的話術,未仔細看合約就付訂,甚至簽約。依規定,不動產買賣至少有3~5天契約審閱期,購屋族應善用審閱期詳閱合約,以免簽約後反悔,得不償失。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簽署契約時違反契約審閱權規定,消費者可主張合約無效。
目前規定透過仲介買賣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與「購屋要約委託書」契約審閱期至少3天;而直接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賣契約,契約審閱期至少5天。
網路下載定型化契約
當消費者表明欲將契約帶回審閱時,建商常要求應先支付定金,消費者事後反悔,想拿回定金卻百般被刁難或遭沒收。
中古屋買賣也曾發生買方到付款前反悔,便指與仲介簽署斡旋書時,仲介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因此拒絕與賣方履行合約的糾紛。
有不動產從業人員坦承,部份不肖業者不僅不主動告知有契約審閱期,甚至會在消費者沒有察覺下,引導消費者在「簽下本合約前,已將契約攜回審閱」項目簽名,事後若消費者想行使契約審閱權,便容易引發爭議。
中華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羅啟恆建議,購屋前,一定要將買賣相關契約攜回,並詳細審閱,即使建商或仲介未告知,也要主動爭取,大型仲介網站都有提供定型化契約,也可事先在網路上下載並詳閱,簽約時也應請他人陪同,除了可避免一時衝昏頭,簽下不平等合約,未來若引發爭議時,也有人幫忙舉證。
透過仲介買屋不適用
實務上常有買方在與賣方簽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反悔,便拿出契約審閱期當護身符,但羅啟恆提醒: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僅適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署的「定型化契約」,透過仲介成交的中古屋買賣中,買方與賣方同為消費者,並不適用契約審閱期之規定。
當因契約審閱期受侵害發生糾紛時,雙方若溝通後仍無共識,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請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處理。
豐盛不動產經濟有限公司經理吳瓊表示,買房子若因為草率簽約,而引發糾紛,不僅得不償失,後續的調解與處理,更是耗費時間與精力,建議消費者在簽約時,事前一定仔細看過合約,並考慮清楚。
契約審閱期報你知
◎何謂契約審閱期:企業經營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間,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消費者可主張該契約無效
◎法規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適用範圍: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署之定型化契約
◎不動產契約審閱期規定期間:
˙成屋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至少5天
˙租售及購屋要約委託書:至少3天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