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內未清償 銀行可繼續追債
2010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一九九二年友人公司向銀行借款,我擔任保證人,後因公司倒閉,無法還錢,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扣我每月三分之一薪水,我因此離職,名下也無任何財產。請問此追繳薪水或財產為期多久?公司倒閉,欠銀行借款,未擔任借款保證人及董監事的股東,是否會遭銀行催收借款?
律師朱逸群答: 依照《民法》第一二五條的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從其規定。」銀行對於借款人以及其保證人的求償時效,以十五年為限,這十五年不是從借款開始那一天起算,而是從清償日屆期起算。 此外,上述十五年時效是指銀行要在十五年內起訴要求清償,如果銀行有在十五年內起訴要求清償,只因為債務人財產不足而無法獲得足額受償,其時效並不會完成,而是重新起算十五年;且在十五年屆滿前,銀行可再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方式再度延長十五年。所以,理論上銀行的債權追溯期可以無限期延長,一直到債務人還清債務為止。
股東有配盈餘可催債
至於公司的股東或董監事,如果沒有在借款時簽名擔任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在催討借款時,就不能對該等股東或董監事催討。 但如果公司結束營業進行清算時仍積欠銀行債務未還,卻將公司剩餘財產或盈餘分配給股東,此時銀行即可能出面主張該等分配侵害銀行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縱使未擔任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也可能要在受分配盈餘的範圍內負清償貸款的責任。 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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