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阿嘉問:某日我喝酒騎車回家,下雨打滑摔車,路人幫我叫救護車,我覺得沒事未就醫,依警方指示到警局作筆錄,因酒後肇事領了一張紅單,又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處分緩起訴一年並繳國庫一萬元,紅單則罰三萬元。請問,當時我酒測值是零點五四毫克,不是要零點五五以上才涉犯公共危險罪?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我可不繳紅單嗎?
律師洪幼珍答:
如果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未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但已肇事,仍會被移送法辦。因此阿嘉雖然是自已打滑摔車,在法律上也構成肇事,且酒精濃度接近零點五五毫克,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
阿嘉因酒駕經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處以緩起訴,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一萬元,又收到監理機關紅單三萬元,屬同一件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和交通罰鍰。目前多數交通法庭法官認為,緩起訴所附帶的條件,例如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已產生實質刑罰效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事不二罰原則」,不能再處以交通罰鍰。
20天內可提聲明異議
另有法官採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規定,確定裁判的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者,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差額。所以,阿嘉可能要繳三萬元的交通罰鍰,而不須繳緩起訴處分金。總之,阿嘉可在接到交通裁決書二十日內,向交通法庭提出聲明異議,法官應會撤銷原來的罰緩處分,可能不用繳罰鍰或僅補繳差額二萬元。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