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遲繳2個月 房東始能催告
2010年08月27日蘋果日報
讀者蔡先生問: 我在外租屋跟房東簽了一年合約,前三個月我都準時繳款,第四個月因故遲繳,房東竟擅自拿備用鑰匙開門,在我桌上留下字條說:「到月底前不繳房租,要斷水斷電又換鎖。」請問,房東可以自行進入我的租屋處嗎?我也有押金兩個月可以先扣繳,他可以因為我遲繳十幾天就斷水斷電嗎?我可以告他嗎?
律師邱靖貽答:
按《民法》規定,承租人遲繳租金,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不過承租人須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出租人才能進行催告、終止租約。
建議和平溝通協商
換言之,你還未達房東得依法進行催告、終止租約的程度,雙方租賃契約仍屬有效。既然租約仍然有效,你仍有使用、收益租賃標的物(即房屋)的權利,房東不得無故擅自進屋,否則可能涉嫌違反《刑法》侵入住居罪。 不過,若押金金額在二個月房租總額以下時,以押金抵償租金是房東權利,而非義務,亦即除非房東同意,否則你無權主張以押金抵償積欠的租金。此外,倘若目前水電費係由你自行繳納,在雙方租約無特別約定情形下,房東應無逕行斷水斷電的權利。 房東所採取作法固有未妥,且有涉犯《刑法》之嫌,如你欲提起刑事告訴,並無不可。但還是建議按期繳房租,並與房東和平溝通協商,糾紛應不致繼續擴大,亦有助維繫雙方租賃關係,也是另一種解決的途徑。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