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
楊志強LOGO圖檔
楊志強個人檔案個人檔案
楊志強個人照片
名稱: 楊志強
服務電話:
(日): 0911-335545
(夜): 0911-335545
行動電話: 0911-335545
傳真電話: 04-25257739
服務地址:
豐原區豐東路338號
電子郵件:
y0911335545@gmail.com
累積人數:
最新文章最新文章
買農地建農舍 先確認建蔽率
建地農用3種因素免徵地價稅
捐贈公設保留地 可抵稅、賣三類土地 免報房地合一稅
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如何申報其銷售額?
【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守住乾淨農地 「農產業群聚地區」不能納管只能搬
本約與預約及定金的種類
台中綠空廊道動工 對這幾區影響最大
屋主房東如何報稅 租金收入不等於租賃所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租金收入篇」
不動產贈與重稅破解/自用重購退稅 3不1要
支付命令 不再具判決效力
嘜憨了! 車位不是想賣誰就能賣誰
登記專有 車位才可單獨買賣
《農舍興建辦法》4日發布施行《農發條例18條之1》修正案送立院審議
支付命令 不再具判決效力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已於104年6月2日截止。目前立法院尚未修法再次開放申辦,請廠商勿聽信謠言!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區域計畫過後「五年」不搬者:拆! 台中再推農地工廠新對策
夫妻互贈土地轉售 放寬成本認定
沿用近百年的地目等則制度,2017年起全面廢止
房屋租賃新制元旦上路
房地比
別忘了,不動產交易時之優先購買權
台中鐵路高架化後 24處地下道將填平
地上權能否以時效取得?
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有無不同?
雨遮不登記 業者:投資客最後誘因也消失了
不孝子女肖想遺產?民法修正爸媽可舉證讓兒女喪失繼承權
地主強封既成巷道 台中建設局火速拆除
退休圓田園夢 不是有錢買農地就行
「契約審閱權」最高法院的新見解
買法拍屋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由誰繳?
實價登錄七月上路/不動產稅負 三年內大漲
本票裁定確定 時效3年
夫妻贈與房產 回贈再出售 可避奢侈稅
被索回饋 房仲怨社區揩油 「帶看干擾住戶」 成交須付3~5千元
70假公園 削2萬坪容積 台北市政績挨轟 奉送地主建商120億
劉憶如:奢侈稅 擬改區域開徵
實價登錄Q&A
豐原聯合大市場倒塌、14死/921地震15受災戶 獲2.3億國賠
立院三讀 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
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民間簡稱奢侈稅)
緊貼凶宅1.5米 退屋判賠違約金
公告受理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自100年9月23日起至100年10月28日止。
蓋農舍變難 農地交易急凍
徵地改採市價 買屋實價登錄
母跳樓害變凶宅 兒女判賠
投資客避鋒頭 炒預售屋「交屋前快脫手」
行政院宣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送交立院審議
是誰創造了房地產炒作的環境?政府奢侈稅打房,真的打中要害嗎?
政院通過奢侈稅條款 不溯及既往、不落日、不分地區、沒門檻 2011/03/14
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公告於100年3月1日起至4月13日止開始受理申請 2011/03/11 最長20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含第1年、第2年)
政院版拍板/10項房屋買賣 免徵奢侈稅
奢侈稅打炒房 排除八大類
政策出鞘 看屋少3成 43%民眾不信房價會跌
趕7月前脫手 千萬元屋 賺50萬就賣
法拍屋2年轉手 課10%稅、預售屋不納入課徵範圍
冤獄賠償修正每日最少千元 、不倫遭押獲平反 也可拿補償金
遭冒名向當舖借錢 可提告訴保權益
房東私下帶人看屋 恐觸私闖民宅罪
房產暴利 最高課15%奢侈稅
空地稅農曆年前復徵
公股銀行辦理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購屋簽約前 有5天審閱期
土增稅將漲 年底前簽約省稅
非自用宅1年內買賣 擬課稅10%
短期移轉課重稅 業者:將傷房市
青年優惠房貸再推2,000億元
屋頂漏水污頂樓 整修應全樓分擔
惡霸介入都更 撈億元
借屋裝修 先簽同意書保權益
防養地 財部擬復徵空地稅
法拍代墊尾款 過戶後 轉房貸降負擔
一年內多次買賣 土增稅負擔恐變重
先比價再議價 訂解約條件再簽約
多問勤看重細節 3要素防瑕疵屋
20年期貸款100萬 月還本息約5000元
11樓以上設灑水器 影響淨高
火險地震險 須足額投保
涉詐欺被通緝 追訴權時效即中止
遏阻養地 明年課稅
酒駕自摔肇事 處分金 紅單不可二罰
餐廳KTV噪音擾民 可申請稽查告發
5招破解第2屋貸款地雷
租後ㄟ心聲 提前解約 可否拿回押金
公證租賃契約 權益有保障
檢送內政部函釋「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一案,請 查照
無借據借錢不還 可聲請假扣押討債 {豐原買賣房屋永春信義加盟店TEL:0911-335545真誠受託積極銷售}
法院搞烏龍 買家提告反敗訴
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受理申請為99年10月1日至99年11月1日
競業條款
女收聘金產子 悔婚不算詐欺
買屋不成 竟拆百年古厝
《了凡四訓》勸行善
法定財產制 夫欠債妻免還
自辦房貸掌握4流程搞定
生活公約列租約 具法律效力
買屋前 確認非道路預定地
明年元旦起 存保上限300萬
租金遲繳2個月 房東始能催告
開票借錢未還 可扣押帳戶求償
買到凶宅海砂屋 可停付貸款
房客用電太兇 老公寓竄火
詳閱地籍圖 避既成道路糾紛
限定繼承保護漏洞
抗升息 半固定利率房貸興起
退休金存入被查封薪資帳戶 仍會扣款
抵利型房貸 縮短貸款時間
買預售屋 留意工程款繳付周期
15年內未清償 銀行可繼續追債
99年度「住宅補貼」(包括租金補貼、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於99年7月5日起至99年8月13日受理申請
核果美食工房
銀行強制扣薪 包含獎金津貼
雨遮政策一日翻盤 
平均少10萬!內政部公開房價 落差大
老屋正夯 雨遮補登記現賺一台賓士車
貼你3600!租金補助開跑 8月13日截止
豐原亞曼尼蔬食咖啡館
政府房價網 竟比市價高
廟東~清水排骨麵
薰衣草森林
豐原廟東正老牌肉圓
豐原立麒鮮肉湯包
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之比較
簽定買賣契約(簡易)注意事項
豐原市國中學區劃分一覽表
最新的留言回應最新的留言回應
房地比的房屋價值,是不是要...
住家附近有停車格,並沒有寫...
買賣契約審閱期為何未見土地...
請問一下為什麼台灣都會地區...
楊先生您好: 屋頂漏水管理委...
標籤列表標籤列表
建地農用3種因素免徵地價稅   捐贈公設保留地 可抵稅、賣三類土地 免報房地合一稅   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如何申報其銷售額?   【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守住乾淨農地 「農產業群聚地區」不能納管只能搬   本約與預約及定金的種類   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有無不同?   房地比   別忘了,不動產交易時之優先購買權   台中鐵路高架化後 24處地下道將填平   地上權能否以時效取得?   雨遮不登記 業者:投資客最後誘因也消失了   豐原永春信義店TEL:0911-335545    
精選房屋物件精選房屋物件
房屋搜尋房屋搜尋器
區域:
模式:
類別:
價位:
坪數:
格局:
 
關鍵字:

只顯示照片

最新消息關於我們照片房屋所有房屋影音看屋我要買屋最新消息服務據點登入管理
 
 

競業條款

 
將這一個物件分享至twitter 將這一個物件分享至plurk 將這一個物件分享至facebook

競業條款太嚴苛 鴻海向跳槽員工求償敗訴(2010/07/27 16:49)

 

鴻海之前向一名離職員工求償168萬元,理由是該名員工簽署競業條款後,一年內卻還跳槽到同行擔任副總裁,但法官最後判定鴻海敗訴,因為競業條款的內容太嚴苛,從上到下的員工只要離職,除了相關行業不能做之外,就連垃圾車司機以及房仲業都不得從事。 

想開垃圾車,恐怕還沒那麼容易,鴻海員工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一名離職的林姓員工7年前進入鴻海,公司要求他簽下競業條款,也就是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但打開內容一看,除了電子業等進出口貿易,當中還包括廢棄物處理以及不動產管理,也就是說,除了垃圾車司機,連房仲業者都不能做。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指出,「不管你是要倒垃圾還是高級的工程師,或者是行政工作人員或可能是公關部人員,只要覺得你離開公司做的任何事情,公司不滿意,就把你掛上(違反)競業條款。」 

事實上 這位林姓員工進入富士康之後,一路高升到資深經理,前年離職跳槽到同行台灣光寶集團旗下的貝爾羅斯公司擔任業務拓展部副總裁,還賣掉公司股票獲利4000萬元,鴻海認為他違約在先,向他求償之前的分紅共168萬元,但法官認為公司限制工作權,所以才判定鴻海敗訴。 

朱維立說,「當然不平等啊!這些員工一個月薪水能有多少,很多違約金就高達幾十萬,甚至高達百萬。」雖然鴻海到目前沒回應,其實科技業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都會訂定競業條款,員工簽訂時一定要先詳細了解,才不會得罪舊東家,還把新工作搞砸。(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李姿瑩、黃明聖)

 

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為僱主與受雇的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受雇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

台灣的行政見解

目前針對競業條款,有有效論與無效論的正反兩方不同的見解。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990年作出解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所發布之「競業禁止手冊」定義為「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簡單的說,就是「禁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從事與雇主「相競爭同業」之條款(約定)。

而「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勞委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三六二五五號函曾表示「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今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換言之,若約定之條款係屬合理,則仍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而綜合歷年來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亦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一般指企業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並不只限於營業秘密,甚至包括機密的顧客名單及雇用人獨特不尋常的服務。而若企業指派員工接受特殊的訓練,也是一種合法可受保護的利益.至於,有沒有值得保護的利益,應該由企業主負舉證責任。

(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企業既然是為了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損,而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則受規範之對象應該也是以其離職後的競業會造成企業受到損害為範圍,而不能及於所有的員工。所以,薪資低職位低的員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不應予以允許。

 (三)對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競業禁止的區域,有以企業主營業的範圍為大小,來作為限制競業的範圍。不過,就企業主保護其合法利益這一點來看,應以競爭利益是否受影響來判斷具體的禁止競業地域;再者,限制員工職業活動的範圍,應該限定在員工因為在企業內服務,有學習或接觸到特殊專門的業務範圍內,不宜擴及原公司經營的所有業務範圍;最後關於競業禁止的期間到底多長是合理的期間,則必須要依照各該產業環境變動速度的快慢、員工實際接觸營業秘密的情形、公司是否予以一定補償、員工從事該工作是憑藉其固有智識還是原僱主的訓練而定。因此,在如何的年限範圍內作限制始為合理,有待多方斟酌與探討。

(四) 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補償原本是行政法上之概念,主要是針對國家之合法行為所造成人民之特別犧牲而為之給付。因此,補償是一種政策上衡平調和的功能,透過補償金的支付,不僅受僱人的損害可以彌補,而雇主支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的.

(五)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例如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如前所述,目前行政機關以及司法實務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之訂立大多仍是採取肯定之見解。然而,與員工簽訂競業條款,是否即為雇主營業秘密保護之「萬靈丹」?而員工簽署了前述條款,是否即等於戴上了「緊箍咒」?仍有待個案於訴訟程序上,視所定條款是否合於公序良俗以及雇主是否善盡其舉證責任而定。但是,員工畢竟是一個公司成功的基石。因此,若能從另一個角度思考,透過積極性的獎勵措施,例如良好的員工認股權或股票分紅制度,來取待令員工反感卻又不一定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似乎更能留住員工的心,使員工不致於離職他就。這樣一來,似乎更有助於創造公司營業秘密確保、員工樂於工作、積極研發的雙贏局面。

競業條款剝奪工作權 可判無效

20090730蘋果日報

我的公司性質為顧問業,每名顧問師到職時均與公司簽約,其中有項「競業條款」提到,若離職,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違者須罰款數十萬元。最近因有些同事無預警離職,公司為免相同事情再發生,所以要我們簽本票,不押日期;不簽就沒有升遷績效的考核。
公司規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此行業,但我的專長就只有這種工作,那麼離職後的三年內我不就失業了?另外合約已有競業禁止條款與罰則,又另外要我簽本票,這樣合理嗎?若我是外國人的身分,本票簽了,將來本票的執行對我有效力嗎?

律師洪幼珍答:

很多公司都會在勞資契約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必須是合理公平的限制,若約定禁止從事相同行業的時間很長,且對勞方沒有任何補償措施,形同剝奪勞方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目前實務上已有許多個案,因資方所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太過嚴苛而被判定無效。 
公司要求員工簽本票也不合理,讀者若為保住工作不得不簽,建議應在受款人欄填寫公司名稱,且要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影印一份留存,以免日後公司將本票轉讓他人,造成困擾。 

迫簽本票不合理

未來若你真的離職,縱使是外國人身分,只要你在台灣還有財產,公司取得本票執行名義後仍可查封你的財產,屆時可能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競業條款與迫簽本票不合理,保障自身權益。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太平洋房屋豐東加盟店 於 2010-09-20 發表

本系統由 [ 104報紙房屋網 - 30秒快速架站 ] 提供,未經許可不得轉載、複製、散播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16 bit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