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函 受文者:全體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08月02日 發文字號:(97)南縣房仲字第1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送內政部函釋「凶宅」之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聯會97年7月30日房仲全聯字第97119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依據7月22日中部六縣市公會理事長連署建請全聯會函主管機關解釋「凶宅」認定標準及資料如何查詢,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明內,減少消費者紛爭乙案辦理。 三、全聯會於97年7月22日房仲全聯字第97115號函詢內政部,該部於同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函釋內容:查本部訂頒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尚無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非為法律名詞。惟按本部92年6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內容,「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另「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未納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尚無強制性,一併敍明。 正本:全體會員 副本: 理事長張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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