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03月14日 我在一九九六年間被倒會,會首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簽一張二十五萬元本票給我,我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本票裁定,會首每月匯三千元給我,到今年共匯九萬九千元,日前他告訴我沒錢可匯,我寄存證信函他也拒收,我打電話給他女兒,要求轉達繼續還錢,他女兒說要告我精神騷擾,朋友說,本票已過期無效,所以他免還錢,是真的嗎?
律師楊捷羽答: 本票從到期日(如果是見票即付的本票,則從發票日起算)三年內有效,但因讀者已聲請本票裁定,該本票債權的消滅時效,將從法院裁定確定時起算三年,讀者可先確認有無超過時效。
無法要求女兒還債如果沒有超過時效,讀者仍可持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如已超過時效,因讀者確實仍對債務人有債權,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十五年,依讀者所述,債務人先前仍按月還款,表示他也承認此債權,故讀者仍可另行訴請法院裁判,命他清償債務並加計法定利息,等裁判確定時再持該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 通常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恐不只你一人,他也可能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發出時效五年的債權憑證,只要讀者一發現對方有財產,即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另基於個人責任原則,除非債務人的女兒表示願意承擔父親債務,否則讀者是無法要求他女兒代替父親還債。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