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借錢未還 可扣押帳戶求償
2010年08月25日蘋果日報
讀者退伍軍人曹先生問: 退伍前一九九七年四月,軍中學弟與妻子以公司資金需求開票向我借五十萬元,承諾隔月償還,但一個月後聯絡不上他們,聽說妻子因案通緝外逃,學弟曾說退伍領錢就還,但拖延至今十二年沒下文,請問支票是否還有效?是否可到法院提告並假扣押終身俸?有指定法院嗎?只有他的戶籍地與手機號碼資料夠嗎?
律師江燕偉回答: 先從票據上權利說明,依《票據法》規定,對支票發票人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權利,時效就會消滅。曹先生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借錢給學弟夫妻,隔月的償還支票至今未行使票據上權利,其票據權利應已失效。
失效支票可當證據
不過,曹先生千萬不要撕毀支票,雖支票票據權利已因時效而消滅,但學弟向曹先生的借款債務時效為十五年,支票仍可作為日後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證據。曹先生仍可到法院對學弟提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五十萬元。 終身俸屬退休金依法不得扣押,但學弟若已領取存入銀行,就屬對銀行的權利,非請領退休金權利,曹先生可扣押學弟在銀行的帳戶存款,以達求償目的。 至於訴訟的管轄法院,我國係採「以原就被」原則,應由被告(學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若您與學弟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即可在債務履行地提起訴訟。曹先生既然知道學弟的戶籍地,當然可以在其戶籍地提起訴訟。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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