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比價再議價 訂解約條件再簽約
2010年10月23日蘋果日報
找到喜愛的房子後,接下來便進入緊張的「議價階段」,若雙方對價格有共識,即進入簽約步驟。不論議價或簽約要注意的細節可不少,購屋人事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準備,才不會買貴,還以為撿到便宜;交屋後發現屋況有問題,合約卻無法保障自身權利。採訪╱吳苡辰 攝影╱黃競鋒
所謂「貨比3家不吃虧」,了解區域行情、多比價正是進入殺價步驟的第1步,除了內政部營建署「不動產價格e點通」網站外,專家建議民眾也可多比較各家房仲提供的區段成交行情,將總價換算為單價後,再來殺價。
扣除車位再試算
買房子很難十全十美、毫無缺陷,但議價時還是要努力找出房子的缺點,或許買方並不在意近福地或基地台等嫌惡設施,但卻成為有利於殺價的因素。另外應注意一般停車位多屬於法定停車位,車位坪數列入公設,換算單價前,應先將總坪數與總價分別扣除車位坪數與價格,否則買貴了還以為撿了便宜。
簽約用印可同辦
若透過仲介買屋,議價前多須支付斡旋金或使用要約書,斡旋金多為房屋總價的2~3%,一旦斡旋成功則轉為訂金,斡旋失敗則退還買方,若雙方談攏價錢後買方反悔,賣方可沒收斡旋金;要約書不須預付款項,但因約束力低,斡旋成功機率較低。 雙方談攏價格後,便進入簽約階段,一般而言可分為「簽約」、「用印」、「完稅」與「交屋」等步驟,有容地政士事務所代書簡若安表示,除尾款於交屋後付清外(尾款通指貸款),自備款多分別於「簽約」、「用印」與「完稅」階段支付,整個流程走完約須20~45天,不過因現代人工作繁忙,實務上常將「簽約」與「用印」一同辦理。 即使法律明文規定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當交屋後買方發現物有瑕疵,購屋人可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但什麼條件下可解除契約,什麼條件下又僅能減少價金,實務上卻難有明確定義。 巨詮律師記帳士事務所律師賴榮俊建議,簽約要將賣方口頭保證註明於合約內,屋況承諾或貸款成數也可記錄於解約條件內。部份賣方為規避責任,常會誘導買方簽下「現況交屋」合約,購屋人簽約前要看清楚。
議價技巧與注意事項
◎多比價,了解區域行情後,建議將總價換算為單價來比價與議價 ◎若為法定車位,換算單價前,應將總坪數與總價分別扣除車位坪數與該區車位行情價 ◎法拍屋多會拉低同社區房價,可以社區法拍屋價位來與屋主議價 ◎以鄰近嫌惡設施為由,向屋主爭取議價空間 ◎尋問該屋出售原因,若屋主急著變換現金,議價較具彈性 ◎了解該屋釋出時間,已釋出一段時間仍未成交的物件,相對好殺價 ◎調查屋主購屋時間與價格,若購入價格低,議價較容易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專家提醒 合約應鉅細靡遺 發現瑕疵儘快求償
1.詳記屋主承諾:縱然一般房屋買賣合約已有詳細規範,但仍應將原屋主的承諾與保證載明於合約內,若出現紛爭時才有憑據。 2.加註解約條件:避免定義不明引發糾紛,合約可加註解約條件,如「出賣人保證該屋無漏水或氯離子含量過高之情事,否則買受人可無條件解約」。 3.瑕疵半年內求償:《民法》規定,即使賣方非刻意隱瞞,買方在得知房屋有瑕疵後6個月內,還是可向賣方求償,但須注意房屋在交屋5年後,賣方即擁有抗辯權,建議買方在交屋後還是應該盡速檢查屋況,有問題立即反應,避免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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