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心瑩╱台北報導】司法院昨通過《刑事訴訟法》、《冤獄賠償法》等涉及人權的法條修正草案,其中《冤獄賠償法》改名成《刑事補償法》,原則上曾被羈押獲不起訴或判無罪者,未來均可獲最少一天一千元補償,受害人不再動輒被認定因有個人過失或違反公序良俗而拿不到補償金。
例如民進黨彰化縣員林鎮黨部前總幹事蘇炳南因感情糾紛,遭婚外情女友石月里指控強盜強姦,蘇遭羈押六十四天,石女後來坦承陷害蘇,蘇獲判無罪要求冤獄賠償,但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蘇已婚卻與人通姦,違反善良風俗,二○○七年駁回他的冤賠請求確定。此案若依《刑事補償法》,因將原法案「賠償」的觀念改為「補償」,蘇很有可能獲賠。
錯押最多賠5千元
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受害人只要曾被羈押、留置、收容後來獲不起訴、無罪判決,錯押期間可獲每天三千到五千元賠償。但若因受害人行為違反社會一般通則導致被錯押,將減少成一天一千到三千元。
仍有4不補償情形
不過仍有四種不補償的情形,包括第一:受害人是因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而獲不起訴,第二:受害人犯數罪,雖部分被判無罪,但羈押期間未超過有罪判決刑度,第三:受害人因逃亡、串證等行為自招犯罪,第四:受害人因違反社會一般通則的行為導致被羈押者,但該部分需視個案而定。
擴大羈押罪名範圍
昨同步修正通過的法案還包括修正十八條《刑事訴訟法》擴大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範圍,將違反家庭保護令、性騷擾者、販賣人口與槍砲等罪者,列入得羈押罪名。
新修正法案重點
◎《刑事訴訟法》
1.共修正18條,擴大預防性羈押的罪名,列入違反保護令、販賣人口與槍砲等罪
2.被告、辯護人應對科刑(刑度)範圍進行辯論
3.被告不服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處分,可聲請撤銷
◎《冤獄賠償法》
1.修改法案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2.原則上均補償,除非有特殊例外狀況。若因個人因素導致冤獄,賠償金額可減少至每日1000元到3000元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對逃家逃學的虞犯少年,改以責付、勞動服務等處分
◎《強制執行法》
.強化拘提、管收的要件與程序,以符合國際公約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