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借據借錢不還 可聲請假扣押討債
2010年09月28日蘋果日報
讀者劉小姐問:母親經郵局匯款借叔叔四十萬元,叔叔未寫借據,只說月底歸還,母親有保留郵局的匯款證明。過了月底,叔叔卻表示無法還款,由於這四十萬元是母親的老本,請問該如何請求叔叔還款?未來若告上法院,由於叔叔有一筆土地、二棟房子,可否聲請扣押叔叔的財產?
律師蔡明和答:
建議妳應寄存證信函給叔叔,要他還款。由於劉小姐的叔叔還有財產,如果擔心叔叔脫產的話,妳可在叔叔收到存證信函還不還錢的情況下,先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
詳細交代借款過程
不過,聲請假扣押要提出四十萬元的三分之一做為擔保金,提供擔保之後,即由法官對叔叔的財產進行假扣押,不讓叔叔轉移財產,即禁止叔叔買賣或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人。
要注意的是,若妳叔叔向法院提請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就必須在限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律規定,訴訟金額在六十萬元以下屬簡易訴訟,須由妳向管轄法院的簡易庭提起請求返還借款的訴訟。
由於妳的母親當初借錢給叔叔時,沒有留下四十萬元的借據,所以只能以郵局的匯款單提「返還借款」之訴,然後在法官開庭審理時,向法官說明當初叔叔向母親借款的過程,過程越詳細越好。
譬如,劉小姐叔叔是基於什麼理由向母親借款,由於借貸雙方之間,沒有借據做為憑證,所以借款過程中有無其他人知道,可以請他(她)出庭做證。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ps.又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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