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於八十七年已廢止,實務上亦已非土地管制所據。未來須先確定分區及地別哦! 2014年4月3日 14:49 一、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詮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有失實,有關其存廢問題,前經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並分別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五三三號函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七○四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惟因目前仍有法律以地目作為管制手段,為免驟然廢除地目影響民眾權益,爰採逐步漸進方式,處理原則如下: 1、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 2、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地目原則上仍予保留,惟日後除「田」、「旱」、「建」、「道」地目外,其餘地目將不再辦理釐正。至現有地籍圖上已記載之地目則不予刪除,惟將來一律不再辦理釐正。又如核發的地籍圖謄本上有地目之記載者,應註明地目僅供參考字樣。 3、請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並研究以實地勘查及以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來替代以地目作為土地使用現況或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之作法,並請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前將涉有地目之法規修正完畢,俾利全面廢除地目。 二、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不符者,除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土地外,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乙案。 三、關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上即已失其作用,是內政部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三二八八號函明定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九月二日分別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八五五九號函及同字第0九一00一一三八一號函釋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至於不同地目之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仍應參照前揭規定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沿用近百年的地目等則制度,2017年起全面廢止 陳婉真/彰化報導 2016-11-09
18:35 早期農業社會,政府用來課徵田賦,甚至老一輩分財產給子孫時很重要的依據,不是交通是否發達,而是田地是否良田的地目等則制度,即將於明(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 彰化縣地政處田中地政事務所表示,「地目等則制度」從日治時期沿襲至今。當時是依土地使用現況銓定,目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早已不用地目等則為依據;而且地目相關事項於登記簿之記載因年代久遠,與現況已出現許多不相符的情形。 原本的地目等則制分1至12等則,越高等則表示農地越好,灌溉系統越完整,越適合耕種,收取田賦的稅額也較高。自從田賦取消之後,加上社會的演進,許多地方的地形地貌都已改變,因此,早在1999年內政部即訂定「逐步漸進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 田中地政事務所說,為進一步解決這長久以來的問題,並避免造成民眾誤會,內政部於10月27日函令發布「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登記簿謄本及權利書狀上相關地目等則註記,也將配合不再顯示。
目前都市內土地使用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管制;而非都市土地,則依《區域計畫法》,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為法源依據,以使用地類別管制使用項目,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