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守住乾淨農地 「農產業群聚地區」不能納管只能搬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19年修法,以解決工廠蓋不停的沉痾。但蔡政府上台(2016年5月20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則允許在農地上就地合法。例外條款是則經濟部或地方政府公告的「不宜設立工廠」地區,即便符合低污染、既存兩大條件,仍不得申請納管,必須搬走。
蔡昇甫強調,正是由於有「農產業群聚地區」的畫設,即便是2016年5月20日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就地輔導」原則,依法這些工廠也必須搬離,讓這23萬公頃成為完整的農業地區。
「特定農業區」是台灣的優良農地或政府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須特別保護而劃定的農地,卻往往淪為違章工廠集中地區。
[註] 依據工輔法第28-5條,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不得申請納管。
未登記工廠位於下列地區者,不得申請納管:
1.依水土保持法劃設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2.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劃設之河川區域。
3.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 法劃設之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4.依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劃設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5.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劃設之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6.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
7.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
8.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9.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10.依森林法、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11.依海岸管理法、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區。
12.依濕地保育法劃設之國際級重要濕地或國家級重要濕地核心保護 區、生態復育區。
1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古蹟保存區。
14.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考古遺址。
15.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聚落建築群。
16.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文化景觀。
17.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重要史蹟。
18.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水下文化資產。
19.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20.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 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但未登記工廠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七條規定之污染性工廠,得申請納管。
21.位於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之水庫集水區。但未登記工廠非屬與水 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且開發行為不影響該水庫 管理機關(構)執行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者,得申請納管。
22.依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劃設之水庫蓄水範圍。
23.依森林法劃設之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24.依區域計畫法劃設之森林區。
25.依森林法劃設之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26.依溫泉法劃設之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27.依漁業法劃設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28.農產業群聚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