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姿羽╱台北報導】買房加購車位聽起來沒什麼問題,但對外買賣、出租車位,便涉及該社區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建築相關法規等限制。專家指出,車位產權登記在「專有部分」才可單獨買賣,俗稱「獨立產權」車位,車位出租則不受產權登記影響,卻受到社區的管理規約規範。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而停車空間又可分為「法定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和「非法定停車空間」(即自行增設停車位和獎勵停車位)。
法定僅在社區內移轉
台北市建管處使用管理科科長洪德豪表示,法定停車位是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設定一定比例的停車位。《建築法》規定,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和法定停車空間應是建物全體所有權人共有,故法定停車位不得單獨對外買賣,僅可在社區內移轉。
而坊間常將非法停車位的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歸類於可單獨買賣、具獨立產權的停車位,洪德豪指出,非法定停車位又可依登記方式細分,並非一定可單獨買賣。
增設停車位為法定停車位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規劃的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則為政府為鼓勵建商增設停車空間並作為「供公眾使用」用途,當建商增設獎勵停車位,政府便會給予容積獎勵等獎勵事項。
天時地利不動產顧問公司總經理張欣民指出,獎勵車位因為供公眾使用,應該設有明顯告示牌,告知公眾此停車空間可以使用,是否收費則依社區自行訂定。
不過,洪德豪提醒,若將獎勵停車位對外收費,必須向停車管理處申請成為營業性停車場。另外,獎勵停車位僅適用至去年年底,今年起不再受理申請,全國一體適用。
若要作為可移轉給非區分所有權人的獨立產權停車位,車位須登記為專有部分,且須具備構造與使用的獨立性,如獨立產權車位與法定停車位不同樓層,或雖為同樓層,但設置防火牆區隔不同種類的停車位。
專有停車位設有建號
台北市地政局地籍及測量科科長葛澤桓針對這部分也進一步解釋,停車位若是登記為專有部分,因為獨立物並設有建號,自然可以移轉給非區分所有權人。
他表示,若要確認該停車位登記為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可調閱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圖,圖面會明確標示;而建物所有權狀也可看出停車位登記為專有或共有,若為專有部分,其主要用途便會註明為「停車空間」。
雖然獨立產權車位可出售給非區分所有權人,但部分社區規約規範不得出售給非區分所有權人,經常因此對簿公堂,目前審判結果各有輸贏,而出租車位僅是收益行為,並非處分,產權如何登記並不影響出租行為,但要受到社區管理規約規範,如社區規約明確規範不得出租車位給非社區住戶,就不得外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