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強制扣薪 包含獎金津貼
2010年07月28日蘋果日報
讀者問:
胞弟先前欠了三家銀行信用貸款及卡債,與債權銀行協商不扣薪,改採每月償還定額,但薪資扣款停止後,另一家未在協商名單中的銀行,卻透過程序開始扣薪三分之一,導致胞弟生計困難。請問,該如何停止第四家銀行的薪資扣款?所謂薪資三分之一的扣款額度,指的是薪資總額或薪資淨額?三節獎金也需扣款嗎?
律師朱逸群答:
《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若是維持債務人和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實務上對債務人薪資的強制執行,多以債務人薪資總額三分之一為限,其餘三分之二則視為債務人維持最低生活所必需。故所有債權人合計只能執行薪資總額三分之一,而非每名債權人都可執行薪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以薪資淨額計算
因此,令弟與三家銀行協商自行清償的部分,由於並非經法院強制執行,不受三分之一限制,此時第四家銀行透過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即可執行薪資總額的三分之一,無法停止。除非四家銀行願再次協商或提更生程序另擬定還款計劃。
另外,法院於強制執行時所扣押的額度,是以薪資「淨額」的三分之一,而非薪資「毛額」,換句話說,薪資中應先扣除的費用如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等,仍得先予以扣除後再計算三分之一給債權人。此外,三節獎金及其他津貼、加班費等也列入計算,所以該部分仍然要扣款。
記者許淑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