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讀者鄭先生問:若涉及詐欺案,地檢署偵查時未到庭,地檢署沒起訴而發布通緝,請問,如何計算追訴權時效?另被起訴後,法院開庭未到而被通緝,此時根本沒有法院判決,又如何計算追訴權時效?
律師陳木答:
追訴權時效的計算,在《刑法》第八十條根據犯罪涉嫌人所涉犯行,依刑法最重刑期可判多久為計算基準。詐欺罪依《刑法》三三九條最重刑期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因此適用《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訴權時效自詐欺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二十年。
至於,追訴權時效的停止及繼續進行,規定在《刑法》第八十三條。如果在檢察官偵查中,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緝,追訴權時效就從通緝時起停止進行,但通緝期間如超過追訴權時效期間的四分之一,被告仍未到案,此時停止進行的原因就消滅了,時效繼續進行計算,與停止前已經進行的期間,加在一起計算。
犯罪成立時起計算
因此,涉嫌詐欺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偵查中逃匿被通緝,追訴權時效應加上被通緝的五年停止期,則自犯罪成立時起算前後共二十五年。
在法院審判時,基於追訴權時效自犯罪成立時起算,至檢察官起訴時停止計算,在時效停止計算中,詐欺被告逃匿不到法院開庭而被法院通緝,通緝又超過追訴權時效四分之一,以詐欺罪來講追訴權二十年,即滿五年後,被告仍未到庭,則時效就繼續進行,並與起訴前經過的時效加在一起計算。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