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會同農委會完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三種民眾可興建農舍,循程序於4日發布施行。對於《農舍承受人資格》的限制,由行政院農委會另行修正《農業發展條例》來限制農舍承受人的資格,以確保其適法性。 內政部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這次修法肇因於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農委會希望透過修法以落實農地農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對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加強規定。按規定有三種的民眾可以興建農舍,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第二種是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須檢附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外。
內政部指出「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規定,不納入這次的修正,已另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明定農舍移轉承受人應為農民之條件,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造成農地、農舍炒作亂象。增訂條文已在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待完成三讀後實。 農委會表示,此次《農發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三種農舍移轉承受人資格,(一)須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實際從事農業生產1年以上、無自用農舍。(二)因繼承、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三)法院拍賣之農舍與其農業用地為清償債務。特別增訂但書,定明此三類情形免受前述農民資格限制,但屬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財產贈與及法院拍賣之農舍承受人,仍應以無自用農舍者為限。本次修法亦明定,農民承受農舍應先取得農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核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